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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安全评价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04 14:43:35

温州市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安全评价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公路路政许可,提高办事效率,体现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保障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条 温州市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评”)应遵循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审查、标准规范的技术性审查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性相关的技术指标分析。

第四条 涉及占用、挖掘公路,铁路、道路、桥梁、油(气)管道、水利工程、管线跨(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直径0.8米(含本数)以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直径1米(含本数)长200米以上及高压电线地埋等设施,严重超限车辆(车货总重100吨以上)行驶公路,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等事项的重大公路路政许可。

第五条 “安评”编制单位通过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不利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

第六条 “安评”报告通过检查申请主体、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指标及处置险情和意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对申请的公路路政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审查。

(二)对申请的公路路政许可的项目符合公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查。

(三)对申请的公路路政许可的项目符合有关公路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审查,主要是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和影响公路线形设计要求的审查。

(四)对《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所采用的数据可信度、编制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等的审查。

1.涉路施工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主要包括设计内容、施工工艺、安全保障、质量控制、施工期限、防护措施等)、交通组织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线路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的审查。其实施单位是否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管理的要求;

2.涉路施工项目对公路自身物理状态(主要是对公路路面、路肩、边坡、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防护、排水、绿化、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影响在有关公路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控制值内的审查。对可能会影响公路路基路面及桥隧涵构筑物稳定的,还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沉降、位移等监测,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

3.涉路施工项目对公路安全生态链的影响符合公路本身的安全及整个路网运行的安全的审查,对施工过程中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可控范围的审查,并制定严密的工作措施予以防范;

4.涉路施工项目对公路通行功能的影响在可控范围之内的审查;

5.涉路施工项目对施工方案中具体时间节点安排科学化的审查,施工现场管理秩序安排规范化的审查,交通管制措施安排具体化的审查,施工时有否影响公路路容路貌和公路周边环境的审查;

6.涉路施工项目对应急处置措施完善、健全程度的审查,对处置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落实到位的审查,如组织车辆绕行、分流是否合理可行。

(五)申请的公路路政许可的项目对今后公路拓宽、改建的影响,符合公路远期发展规划要求的审查。

(六)申请公路路政许可的项目的申请单位(人)对履行保护公路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能力的审查。主要是保护公路所需经费的保障。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申请单位(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及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七)申请的公路路政许可的项目其他有关事宜,申请单位(人)与涉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第七条 “安评”审查的管理权限,应按《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涉及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依据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浙交〔2001〕295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文件(浙交办〔2010〕305号)的要求,“安评”审查建议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国(省)道公路路政许可,“安评”审查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三)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县(乡)道公路路政许可,“安评”审查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第八条 “安评”审查的流程,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申请单位(人)必须以书面提出申请“安评”审查。具体如下:

(一)涉及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人)应向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国(省)道公路路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人)应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县(乡)道公路路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人)应向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经同意后,“安评”组织单位应发函邀请有关单位(部门)代表和专家参加。有关单位(部门)代表应当是公路路政许可事项有涉及到的单位(部门),专家应当是公路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工程技术专业人员专家库,召开“安评”审查时,应由电脑随机抽取专家。

“安评”审查的程序如下:

1.申请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申请单位(人)介绍项目实施的有关情况(如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介绍设计情况,施工单位补充介绍施工方案情况);

2.“安评”编制单位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专题汇报、分析;

3.有关单位(部门)代表和专家对“安评”报告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4.形成“安评”审查意见。

第九条 组织单位自收到申请单位(人)书面提出申请“安评”审查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安排“安评”审查的时间;

组织单位自决定安排“安评”审查时,应当及时通知提出申请单位(人)落实“安评”审查的相关工作(地点、资料及有关事宜);

“安评”审查结束后,形成“安评”的审查意见,应交由专家组审阅完成后,组织单位应在10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 “安评”审查的结论,由组织单位印发“安评”审查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是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涉路施工许可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实时监督申请单位(人)涉路施工项目实施情况,施工完毕后,应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施工时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一)涉路施工项目验收内容

1.申请单位(人)是否违反公路路政准予许可决定书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2.申请单位(人)是否严格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3.申请单位(人)是否按“安评”报告中的建议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施工作业;

4.申请单位(人)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维护施工现场管理秩序;

5.申请单位(人)对公路远期发展规划的影响是否考虑周全和落实到位;

6.申请单位(人)是否履行法定的维护和管理义务。如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是否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恢复原状,是否及时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影响公路路容路貌和周边的环境。

(二)涉路施工项目验收程序

1.涉路施工实施完毕后,申请单位(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的公路管理机构或承担监督管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2.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单位(人)的验收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除路政管理人员外,还应有公路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参加,以满足对技术标准和规范部分的验收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查阅施工资料、专项审查和平时监督检查等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行验收。

4.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时,涉路施工项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申请单位(人)予以改正。涉路工程设施验收合格的,才可以投入使用。

6.公路管理机构对涉路施工项目组织验收后,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由组织单位形成验收报告或验收会议纪要并印发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件之日起执行。如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出具体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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